(2017)豫0103民初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杨海涛与河南省百翼蜂业有限公司、艾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海涛,河南省百翼蜂业有限公司,艾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3民初305号原告:杨海涛,男,198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娜,河南北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百翼蜂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浚县黎阳产业集聚区天宁路北段。法定代表人:艾勇。被告:艾勇,男,196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原告杨海涛与被告河南省百翼蜂业有限公司、艾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海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河南省百翼蜂业有限公司、艾勇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海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300000元及利息(分红);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0月17日和2014年11月2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借款协议二份,被告因扩建厂房、投资设备为由分两次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双方约定借期三个月,自2014年10月17日到2015年1月16日止和2014年11月22日到2015年5月21日止,原告以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支付出借资金,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两份。双方协议约定利息(分红)2%,被告仅支付三个月的利息(分红)后就不再支付,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催要借款,被告均以资金紧张为由,拒绝还款。被告河南省百翼蜂业有限公司、艾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7日,原告杨海涛与被告河南省百翼蜂业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内部员工借款协议,载明“借款方:河南省百翼蜂业有限公司出资方:杨海涛…一、出资方自愿将壹拾万元借给河南省百翼蜂业有限公司,借款期限为叁个月,自2014年10月17日到2015年1月16日止,借款方必须从借款签约之日起到次月对应日,依据出资方的约定每月归还本金的2%作为分红,协议到期日一次性归还出资方本金。…”,同日,被告河南省百翼蜂业有限公司给原告杨海涛出具一份收据。2014年11月22日,原告杨海涛与被告河南省百翼蜂业有限公司再次签订一份内部员工借款协议,载明“借款方:河南省百翼蜂业有限公司出资方:杨海涛…一、出资方自愿将贰拾万元借给河南省百翼蜂业有限公司,借款期限为6个月,自2014年11月22日到2015年5月21日止,借款方必须从借款签约之日起到次月对应日,依据出资方的约定每月归还本金的2%作为分红,协议到期日一次性归还出资方本金。…”,同日,被告河南省百翼蜂业有限公司给原告杨海涛出具一份收据。后被告河南省百翼蜂业有限公司仅支付部分利息,原告杨海涛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内部员工借款协议、银行明细清单等证据,经庭审认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杨海涛与被告河南省百翼蜂业有限公司签订内部员工借款协议,并由被告河南省百翼蜂业有限公司出具收据,双方之间已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借款到期后,被告河南省百翼蜂业有限公司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清偿借款本息的民事责任。原告杨海涛关于要求被告艾勇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的主张,缺乏相关依据,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被告河南省百翼蜂业有限公司、艾勇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南省百翼蜂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海涛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其中借款本金200000元的利息自2014年12月23日起,借款本金100000元的利息自2015年1月18日起均按照月利率2%计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杨海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河南省百翼蜂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九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波人民陪审员 孙雪凤人民陪审员 张宝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万菲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