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信诺投资有限公司与柳河富成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山市信诺投资有限公司,柳河富成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执7号申请执行人白山市信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白山市江源区孙家堡子镇。法定代表人何淑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本连,吉林刘国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柳河富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柳河县柳河镇。法定代表人尹鑫,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尹希岩,男,1952年7月7日生,满族,柳河富成矿业有限公司职员,住柳河县柳河镇民主委。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山市信诺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柳河富成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六个月内偿还借款800万元,借款利息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年内付清。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6民初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世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翁乙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