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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2执6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那洪丽与张立波、宫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那洪丽,张立波,宫翠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6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那洪丽,女,1960年5月21日出生,满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教有喜(与那洪丽系夫妻关系),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五四委3组。被执行人:张立波,男,197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宫翠杰,女,197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本院在执行那洪丽与张立波、宫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鸡冠商初字第810号民事调解书,协议确定被执行人张立波、宫翠杰给付申请执行人那洪丽民间借贷纠纷款148175元,现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那洪丽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张立波、宫翠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立波、宫翠杰未按规定时间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张立波的工资收入。综上,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14817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2123元。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昌斌审判员  秦文胜审判员  翟至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金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