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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33执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姜忠臣与被执行人王洪声人格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忠臣,王洪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抚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33执198号申请执行人姜忠臣,男,1980年2月28日生,住抚远市抚远镇。被执行人王洪声,男,1985年6月17日生,住抚远市抚远镇。抚远市人民法院(2016)黑0833民初4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7年6月14日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抚远市人民法院(2016)黑0833民初4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恒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时颜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