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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民终1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丁芝与泰州市振昌钢铁有限公司、泰州市姜堰区俞垛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芝,泰州市振昌钢铁有限公司,泰州市姜堰区俞垛镇人民政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民终12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丁芝,男,1962年7月23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祖文,江苏创业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宇梅,江苏创业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州市振昌钢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7455683464,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俞垛镇何野村。法定代表人:谢占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韶华,江苏伟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州市姜堰区俞垛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128401445736X4,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俞垛镇俞耿路。法定代表人:纪马龙,该镇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九凤,泰州市姜堰区俞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丁芝因与被上诉人泰州市振昌钢铁有限公司、泰州市姜堰区俞垛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2017)苏1204民初20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丁芝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丁芝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丁芝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继元审判员  刘春生审判员  李志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