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03执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馥源、王名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馥源,王名淑,索绪成,黄传亮,荆州市长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03执307号申请执行人刘馥源,女,1999年10月31日生,汉族,荆州市人,住荆州区。申请执行人王名淑,女,1950年2月2日,汉族,荆州市人,住荆州区。申请执行人索绪成,男,1948年3月4日生,汉族,荆州市人,住荆州区。被执行人黄传亮,男,1957年6月5日生,汉族,荆州市人,住荆州区。被执行人荆州市长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城南开发区西堤自零六厂院内六号楼。法定代表人:黄传亮,该公司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刘馥源、王名淑、索绪成与被执行人黄传亮、荆州市长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鄂1003民初8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传亮、荆州市长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003民初8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