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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民初2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长兴美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周宏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兴美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宏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2947号原告:长兴美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龙山街道浙北商业广场14幢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6970446437。法定代表人:汤小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春平,长兴县雉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吴柏焕,长兴县雉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宏星,女,197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长兴县人,住浙江省长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兴美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宏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宏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长兴美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对其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兴美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宏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950元,减半收取4475元,由原告长兴美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殷 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和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