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3民初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刘尚亮与张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尚亮,张臣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3民初470号原告:刘尚亮,男,196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海,甘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臣,男,194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尚亮诉被告张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张臣死亡,原告刘尚亮以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尚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3元,减半收取187元,由原告刘尚亮负担。审判员 于继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