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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3民初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刘尚亮与张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尚亮,张臣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3民初470号原告:刘尚亮,男,196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海,甘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臣,男,194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尚亮诉被告张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张臣死亡,原告刘尚亮以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尚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3元,减半收取187元,由原告刘尚亮负担。审判员  于继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