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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3财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青岛新艺木业有限公司、戴正成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青岛新艺木业有限公司,戴正成,青岛市李沧区九水路街道办事处庄子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3财保60号申请人:青岛新艺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吕思森,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志坚,青岛李沧胜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戴正成,男,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被申请人:青岛市李沧区九水路街道办事处庄子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董胜德。申请人青岛新艺木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戴正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刘玉风以其名下车牌号分别为鲁B×××××、鲁B×××××的车辆两辆、担保人吕思森以其名下车牌号为鲁B×××××的车辆一辆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及所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戴正成银行存款人民币4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刘玉风名下车牌号为鲁B×××××的车辆一辆。三、查封担保人刘玉风名下车牌号为鲁B×××××的车辆一辆。四、查封担保人吕思森名下车牌号为鲁B×××××的车辆一辆。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青岛新艺木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海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宫艺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