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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4民初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河南中迈机械有限公司与周俊波、李心兵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中迈机械有限公司,周俊波,李心兵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4民初550号原告:河南中迈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回族区瀍河乡小李村310国道旁。法定代表人:白绍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向伟,公司法务,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刘志强,公司员工,一般代理。被告:周俊波,男,汉族,1982年2月14日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张巍,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心兵,男,汉族,1976年3月23日生,住址同上。原告河南中迈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周俊波、李心兵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中迈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中迈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由原告河南中迈机械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刘家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刘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