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4民初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河南中迈机械有限公司与周俊波、李心兵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中迈机械有限公司,周俊波,李心兵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4民初550号原告:河南中迈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回族区瀍河乡小李村310国道旁。法定代表人:白绍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向伟,公司法务,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刘志强,公司员工,一般代理。被告:周俊波,男,汉族,1982年2月14日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张巍,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心兵,男,汉族,1976年3月23日生,住址同上。原告河南中迈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周俊波、李心兵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中迈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中迈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由原告河南中迈机械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刘家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刘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