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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02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朱晓明盗窃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02执69号被执行人:朱晓明,男,1982年6月22日出生于江苏省宿迁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宿迁市宿豫区。本院在执行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与朱晓明盗窃罪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且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工商股权、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故申请人的申请标的未获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金龙审判员  刘金星审判员  王新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