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2民初1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刘鲁鲁与济南人民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鲁鲁,济南人民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2民初1732号原告:刘鲁鲁,男,1996年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济南市历下区经十东路***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东,山东元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人民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住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郭连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楠,女,汉族,1985年1月5日,济南人民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职员,住济南市。原告刘鲁鲁与被告济南人民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刘鲁鲁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鲁鲁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鲁鲁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鲁鲁负担。审 判 长 王 欢人民陪审员 冯 青人民陪审员 王 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安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