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7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7157昆山市中裕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戴伟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市中裕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戴伟东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7157号原告:昆山市中裕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登云路268号109、201,组织机构代码56530225-X。法定代表人:张美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亮,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古国潼,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戴伟东,男,汉族,1980年12月19日生,住所地昆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市中裕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112元,减半收取7056元,申请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056元,由原告昆山市中裕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