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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民申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熊美志、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青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熊美志,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青支行,彭仕荣,梅小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民申31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熊美志,男,汉族,1966年12月30日出生,户籍地江西省共青城市,居住地江西省共青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占妮,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青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共青城市共青大道*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良明、徐丽君,江西阳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彭仕荣,男,汉族,1963年06月30日出生,住江西省德安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梅小珍,女,汉族,1967年10月29日出生,住江西省德安县。再审申请人熊美志因与被申请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青支行、彭仕荣、梅小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九中民二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王建龙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熊 杰审 判 员  闵遂赓代理审判员  王 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毛盈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