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3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柴亭与杨晓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亭,杨晓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384-1号申请执行人柴亭,男被执行人杨晓莉,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柴亭与杨晓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柴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792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3075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2民初79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石东彦代审判员 王峥伟代审判员 陈 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小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