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02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陕西金园和典当有限公司诉许诺典当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金园和典当有限公司,许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02执5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金园和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梁州路。被执行人许诺,男。陕西金园和典当有限公司与许诺典当纠纷执行一案,汉中市汉台区公证处作出的(2016)汉台证经字第344号执行证书及(2016)汉台证经字第29号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陕西金园和典当有限公司已向本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受理在执行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以下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本金100000元,综合费用1546.67元,利息4833.33元,合计106380元;2、负担本案执行费1496元;以上已经发生的金钱给付义务共计10789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解,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每月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10000元,直至欠款付清为止,现本案在执行和解履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702执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 岩审判员 胡 翔审判员 姚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付志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