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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3民初1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贺连齐与河南森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森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连齐,河南森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森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王金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3民初1464号原告:贺连齐,男,汉族,1973年10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淮阳县。被告:河南森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汤阴县中华路与坤贞大道交叉口西北角。法定代表人:赵富国。被告:河南省森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孟庙镇八里村村西。法定代表人:段红卫。被告:王金龙,男,汉族,1974年1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原告贺连齐诉被告河南森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森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王金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贺连齐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连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处分自己的权利,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贺连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贺连齐负担。审判员  马国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单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