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726民初3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陈宜轲与鄄城县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宜轲,鄄城县妇幼保健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6民初3744号原告陈宜轲(又名陈语达),住鄄城县。法定代理人陈宪华,系原告陈宜轲之祖父。被告鄄城县妇幼保健院。住所地:鄄城县。法定代表人孙士东。委托代理人孙作收,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宜轲诉被告鄄城县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宜轲撤回对被告鄄城县妇幼保健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宜轲负担。审 判 长  陈桂兰人民陪审员  王明堂人民陪审员  史乃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韩艳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