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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刑终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石奖励、张盼盼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奖励,张盼盼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刑终226号原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石奖励,男,1972年6月26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焦作市山阳区。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8月5日被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3月18日被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26日被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2016年4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6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张盼盼,男,1982年1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焦作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焦作市解放区。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月5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5月13日被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6年4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6日被逮捕。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石奖励、张盼盼盗窃一案,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2017)豫0823刑初191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分别判处石奖励、张盼盼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石奖励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石奖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石奖励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经审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石奖励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石奖励撤回上诉。武陟县人民法院(2017)豫0823刑初19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鲁 明审判员 宋德勇审判员 蒋扬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毛伟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