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4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颜燕与刘涛、王凤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颜燕,刘涛,王凤琴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4119号原告:李颜燕,女,196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告:刘涛,男,196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王凤琴,女,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李颜燕与被告刘涛、王凤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经审查,原告李颜燕已于2017年5月17日以王凤琴为被告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尚未审理终结。现原告李颜燕又以同样的案件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提起民事案件诉讼,属于重复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颜燕的起诉。原告李颜燕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之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隋冬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娜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