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02民初3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刘钟鸣与雷艳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钟鸣,雷艳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02民初3943号原告刘钟鸣,男,1988年8月8日出生,满族,无职业,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XXX。被告雷艳霞,女,1979年5月8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XXX。原告刘钟鸣诉被告雷艳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雷艳霞于2017年3月7日,向原告借款300000.00元,已经偿还40000.00元,尚欠2600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推托,至今未还,现起诉被告要求其偿还借款260000.00元。本院认为,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原告又无法提供出被告其他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故本案属于被告不明确,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钟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予以返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毛少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纪佳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