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民初12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李青志与上海松阁家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青杰,上海松阁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12514号原告:李青杰,男,1977年7月30日生,汉族,住山西省。被告:上海松阁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刘云莉。原告李青志诉被告上海松阁家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李青志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青志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李青志负担。审判员 张晓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