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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13行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无锡龙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龙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肖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213行初18号原告无锡龙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澄路202-1号3幢3楼。法定代表人王叶青,无锡龙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铭(受无锡龙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双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无锡市太湖新城观山路199号市民中心4号楼。法定代表人周文栋,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华越、谭虎彬(均受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特别授权),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第三人肖建国,男,1960年6月11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原告无锡龙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肖建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无锡龙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陆铭,被告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出庭负责人副局长顾学年、委托代理人华越、谭虎彬,第三人肖建国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无锡龙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无锡龙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系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无锡龙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无锡龙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倪如倩审 判 员  徐 滢人民陪审员  张秀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