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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刑初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高久雷、汪云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久雷,汪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刑初63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久雷,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高久雷于2016年10月3日被留所盘问10月4日结束,于2016年10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1月2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曹辉林,重庆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人汪云,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3日被留所盘问10月4日结束,于2016年10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1月2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刘恪定,重庆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7]5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久雷、汪云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因被告人高久雷、汪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经公诉机关建议并征得被告人及辩护人同意,本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公诉人黄承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上列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3日18时许,被告人高久雷、汪云经预谋后,驾驶川X×××××面包车来到本区金风镇海兰村2社公路边,由高久雷通过爬上升降梯、使用PCU管钳子剪线的方式,将路边架设在空中的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分公司的普天牌通信线缆剪断56.4米(鉴定价值3158元),由汪云搬上面包车,高久雷、汪云准备驾车逃离现场时,被群众拦截,后被赶到现场的民警捉获。民警已追回被盗的通信线缆并已发还。上述事实,被告人高久雷、汪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材料,报案材料,证人杨某、曹某、陈某的证词,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相关照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及发还清潼单,丈量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到案经过,被告人高久雷、汪云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久雷、汪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高久雷、汪云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高久雷、汪云二人的辩护人认为二被告人均认罪态度好,无犯罪前科,赃物已追回,建议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久雷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30日。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清。)二、被告人汪云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30日。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艳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邵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