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2执1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大同市南郊区和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韩鹏飞、李二女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同市南郊区和汇小额贷款有限恶人公司,韩鹏飞,李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1086号申请执行人:大同市南郊区和汇小额贷款有限恶人公司,住所地大同市魏都大道。法定代表人:赵彦杰,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韩鹏飞,男,198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同煤集团永定庄煤矿工人,住大同市矿区棚户区区S区。被执行人:李二女,女,198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同市矿区棚户区S区。本院在执行大同市南郊区和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韩鹏飞、李二女金钱给付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韩鹏飞、李二女履行归还借款共13400元,案件受理费135元,保全费154元,执行费101元,共计13790元。至今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韩鹏飞、李二女名下的存款1379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樊国怀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雅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