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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2525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阿青与贡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革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革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青,贡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革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藏2525执4号申请执行人阿青,女,藏族,1981年7月1日出生。被申请执行人贡嘎,男,藏族,1972年9月10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阿青与被执行人贡嘎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由于2017年6月14日申请执行人阿青申请撤销执行。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2015)革民初字第30号生效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次  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卓玛次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