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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1执3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徐彭伟与江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彭伟,江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1执3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彭伟,男,198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丹江口市。被执行人:江堃,男,198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本院在执行徐彭伟与江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江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堃自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堃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徐彭伟与被执行人江堃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江堃已依协议履行完毕,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江堃所有的位于十堰市张湾区汉江街办北京北路57号17幢1-(32-33)-2号建筑面积179.97㎡的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十堰房权张湾区字第30191155号)的查封。二、终结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6)鄂0321民初字3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元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翁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