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82民初1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朱鉴、白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鉴,白桦,化州市盈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2民初1095号原告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4409827075620904。法定代表人周仁聪,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谢聪,男,该联社平定信用社信贷员。委托代理人陈柏勇,男,该联社员工。被告朱鉴,男,汉族,1983年3月13日出生,化州市人,住化州市,被告白桦,女,汉族,1982年7月29日出生,湖南省汝城县人,现住广东省化州市,被告化州市盈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368050-1,地址:化州市平定镇高车垌商业区。法定代表人陈亚业,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朱鉴、白桦、化州市盈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朱鉴已归还清逾期部分借款本息,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朱鉴、白桦、化州市盈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190元减半收取为2595元,由原告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长 马朝明审判员 陈 锋审判员 莫少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立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