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3财保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西工支行、王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西工支行,王宗,洛阳市新泰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3财保483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西工支行,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92号。负责人:梁朝锋,该行行长。被申请人:王宗,男,汉族,1986年6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被申请人:洛阳市新泰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春都路53号10幢1层16号。法定代表人:高卫国。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西工支行与王宗、洛阳市新泰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西工支行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王宗、洛阳市新泰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0万元予以冻结,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西工支行以自有资产320万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西工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宗、洛阳市新泰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0万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卢海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俊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