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4执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无忌、江志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无忌,江志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4执341号申请执行人:张无忌,男,1991年11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被执行人:江志昌,男,1966年10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申请执行人张无忌与江志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6)浙0824民初20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03月03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长期在外,下落不明,且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无忌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江志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其已由本院其它执行案件上网布控。截止2017年06月14日,被执行人江志昌尚欠申请执行人张无忌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欠缴案件受理费242元,执行费200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824执34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有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立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