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1民初2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明霞与李占岭、李培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霞,李占岭,李培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初2968号原告李明霞,女,196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禹州市。被告李占岭,男,197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禹州市。被告李培格,女,197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霞诉被告李占岭、李培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明霞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李明霞撤回起诉;二、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明霞承担。审判员 齐克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