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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1民初2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明霞与李占岭、李培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霞,李占岭,李培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初2968号原告李明霞,女,196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禹州市。被告李占岭,男,197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禹州市。被告李培格,女,197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霞诉被告李占岭、李培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明霞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李明霞撤回起诉;二、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明霞承担。审判员  齐克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