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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23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刘秀与孙仁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秀,孙仁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23执139号申请执行人:刘秀,女,199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中江县。被执行人:孙仁海,男,197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本院在执行刘秀与孙仁海劳动争议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孙仁海在本辖区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为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辖区。该案应由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管辖。2017年6月8日,本院已将该案移送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623执139号案的执行。���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昌  毅审判员 杨  文  太审判员 彭  玉  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尹湘濂(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