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4民初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湘潭市岳塘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所与许金华、郭耀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湘潭市岳塘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所,许金华,郭耀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04民初398号原告:湘潭市岳塘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所,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机关二院。法定代表人:郭彬,该所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卓,男,1987年6月24日出生,该所职工。被告:许金华,女,汉族,1962年7月4日出生。被告:郭耀,男,汉族,1987年2月27日出生。原告湘潭市岳塘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所与被告许金华、郭耀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湘潭市岳塘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所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湘潭市岳塘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所撤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计1000元,由湘潭市岳塘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所负担。审 判 长 赖浩翔审 判 员 刘亚娟审 判 员 杨 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谢玉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