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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04民初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湘潭市岳塘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所与许金华、郭耀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湘潭市岳塘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所,许金华,郭耀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04民初398号原告:湘潭市岳塘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所,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机关二院。法定代表人:郭彬,该所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卓,男,1987年6月24日出生,该所职工。被告:许金华,女,汉族,1962年7月4日出生。被告:郭耀,男,汉族,1987年2月27日出生。原告湘潭市岳塘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所与被告许金华、郭耀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湘潭市岳塘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所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湘潭市岳塘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所撤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计1000元,由湘潭市岳塘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所负担。审 判 长  赖浩翔审 判 员  刘亚娟审 判 员  杨 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谢玉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