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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11刑初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190陈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11刑初190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98年9月6日(户籍登记)出生于江苏省宿迁市,汉族,初中文化,劳务人员,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取保候审。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以宿豫检诉刑诉(2017)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胥凯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至宿迁市宿豫区商贸城A区8栋42号“易和墙面装饰”门店,将店南门金属门把手抽下,进入店内盗得靠东墙放置的桌子抽屉内现金人民币2300元。2016年12月5日,被告人陈某在宿迁市宿豫区千鸟园广场西超神网吧被公安民警抓获。另查明,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已赔偿被害人殷某相关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殷某的陈述;宿迁市宿豫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印鉴定书;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辨认笔录、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收条、当事人户籍登记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赔偿了被害人相关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全案,决定对被告人陈某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蒿泽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