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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7503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郭德丽与韩立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德丽,韩立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7503执53号申请执行人:郭德丽,女,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安图县。被执行人:韩立君,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安图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德丽与被执行人韩立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韩立君因病死亡,其名下无房产、车辆、存款,又无义务承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7503执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志敏审判员  鲁 伟审判员  高永伟二〇一七年六��十四日书记员  孙明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