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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1民初26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原丽君与陈加芝、盛安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原丽君,陈加芝,盛安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1民初26182号原告原丽君,女,1949年5月7日生,汉族,住本市。被告陈加芝,女,1959年2月1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嘉兴市。被告盛安祥,男,1957年1月10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嘉兴市。原告原丽君诉被告陈加芝、盛安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原丽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加芝、盛安祥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原丽君诉称,两被告系夫妻。2008年被告陈加芝在上海徐泾豪都花园开办服装公司,聘请原告为技术总监。因资金短缺,自2008年-2015年被告向原告借款共计人民币68,989元(以下为同币种)。期间拖欠工资33,000元。2016年9月10日,被告陈加芝将拖欠的工资转为借款,并言明于2016年12月30日之前全部还清,并约定若违约以银行利率三倍支付利息。但逾期被告陈加芝未履行还款协议。因两被告系夫妻,故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101,989元,并自2016年12月31日起以本金101,989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三倍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原告提供证据:还借款协议书一份,旨在证明借款事实;被告户籍信息,旨在证明两被告系夫妻。被告陈加芝、盛安祥未应诉。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2016年9月10日,原告与被告陈加芝签订还借款协议书,协议书载明:1、2008年,被告陈加芝借原告人民币5,000元整,欠工资15,000元整,合计人民币20,000元整;2、2013年,由原告担保,被告陈加芝借伍永娥人民币25,000元整,除还掉部分,还欠伍永娥18,000元整;3、2013年,被告陈加芝借原告11,655元整,欠工资18,000元整。2015年,被告陈加芝借原告6,334元整,以上合计人民币35,989元整;4、2013年7月,员工王春峰辞职,被告陈加芝欠王春峰借款和工资共计人民币28,000元整(原告担保,被告在一年内还清所欠款项,期间,原告已代被告陈加芝支付王春峰部分款项);5、以上四项,合计人民币102,989元整;6、被告陈加芝确认,以上欠款102,989元,全部作为被告陈加芝向原告的借款……;9、被告陈加芝承诺,2016年9月30日前,归还部分欠款18,000元整,其余欠款于2016年12月30日前,全部还清;10、被告陈加芝如果违约,以银行利息的三倍作为赔偿金……。被告陈加芝签名按指纹。审理中,原告表明协议书上的欠款数额有笔误,实际欠款101,989元。以上查明的事实,由还借款协议书、户籍资料、庭审笔录等证据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的借款由原告提供的还借款协议书予以证明,被告未答辩,则视为放弃抗辩意见。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陈加芝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另原告主张的借款中有部分为工资和垫付他人欠款,因该费用是经原告与被告陈加芝清算后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故原告以此主张借款,本院予以采信。因被告陈加芝的债务发生在其与被告盛安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盛安祥又未答辩,故同样视为放弃抗辩意见,故应按照夫妻共同债务予以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加芝、盛安祥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原丽君人民币101,989元,并以人民币101,98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三倍支付自2016年12月3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80元,公告费人民币560元,共计人民币3,340元,由被告陈加芝、盛安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 强审 判 员  吴 忆人民陪审员  韩吉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费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26lt;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6gt;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