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民初4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陈某与范某某、成都中环互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范某某,成都中环互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4300号原告:陈某,男,1982年3月11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XX,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某某,女,1974年9月16日出生,柯尔克孜族,住成都市。被告:成都中环互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领事馆*号*栋**层****号。原告陈某与被告范某某、成都中环互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陈某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30元,减半收取211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徐国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 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