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3执恢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孙天伟与薛彦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天伟,薛彦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13执恢118号申请执行人:孙天伟,男,195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委托代理人:单正旭,系辽宁生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执行人:薛彦龙,男,197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天伟与被执行人薛彦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承东执行员 汪德怀执行员 那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文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