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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3民初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西支行与张家口盛平机械有限公司、张家口翔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西支行,张家口盛平机械有限公司,张家口翔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志军,武海涛,董春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3民初291号原告: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西支行负责人:刘娜,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该行职工。被告:张家口盛平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军,执行董事。被告:张家口翔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海涛,执行董事。被告:张志军,男,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明。被告:武海涛,男196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告:董春海,男,1966年6月29日,汉族,住张家口市桥西区。本院在受理上列原、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明,无法向被告依法��达起诉材料,不能进行案件进一步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995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新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侯彦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