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02民初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王之单与潘金东、荆州中联设备外包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之单,潘金东,荆州中联设备外包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硚口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02民初227号原告:王之单。委托代理人:彭汉生,沙市区复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金东。被告:荆州中联设备外包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军。委托代理人:池恩慧。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硚口支公司。负责人:徐毅。委托代理人:江炜珍,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之单诉被告潘金东、荆州中联设备外包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硚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之单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潘金东、荆州中联设备外包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硚口支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之单撤回对被告潘金���、荆州中联设备外包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硚口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420元,由原告王之单负担。审判员 李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