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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民特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小梅与丁申海特别程序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小梅,丁申海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特224号申请人:张小梅,女,197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申请人:丁申海,男,197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本院于2017年6月14受理申请人张小梅、丁申海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张小梅、丁申海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7年6月14日经合肥市包河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张小梅赔偿丁申海:医药费、电动车维修费、误工费、等合计1400元,于2017年6月30日前履行完毕;二、张小梅、丁申海之间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任何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邱成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 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