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2民督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徐国跃对徐海楼申请支付令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国跃,徐海楼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吉0322民督93号申请人:徐国跃,男,194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被申请人:徐海楼,男,汉族,1985年9月6日出生,现住梨树县。申请人徐国跃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提供的由被申请人徐海楼于2015年7月9日出具的欠条一份,证明被申请人欠申请人饲料款20000.00元。2009年至2010年期间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处购买饲料,共计欠饲料款24000.00元。被申请人于2013年、2014年分别给付申请人1000.00元,2015年7月9日给付申请人2000.00元,尚欠20000.00元。同时被申请人给申请人出具欠条一份,双方未约定还款日期及利息。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始终未能偿还。要求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饲料款及利息292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国跃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徐海楼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徐国跃饲料款及利息29200.00元。本案申请费177元,由被申请人徐海楼负担。被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忠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