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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3刑初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孙权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权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23刑初159号公诉机关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权,男,1991年6月11日出生于安徽省寿县,汉族,高中文化,公司员工,住寿县。被告人孙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23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经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合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辩护人张瑞富,安徽权祯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何泽,安徽权祯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5月11日以肥西检刑诉(2017)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权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肥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玖、代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权及辩护人张瑞富、何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3日,被告人孙权驾驶轿车,沿沪陕高速应急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上行线678KM+800M处,不慎将邹某1撞伤。事故发生后,孙权驾车送伤者前往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司法鉴定:被害人邹某1系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孙权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符某和邹某1共同负事故次要责任。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身份证明材料、归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符某、安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孙权的供述和辩解;4.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合肥市公安局交通事故认定书;5.合肥市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权违法驾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孙权辩称,起诉书指控的内容是事实。我对被害人亲属说声对不起,希望法庭对我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对本案定性不持异议。在量刑方面被告人有从轻、减轻情节:1.本案系过失犯罪,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积极将受害人送到医院抢救;2.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认罪悔罪;3.被告人能积极主动赔偿并取得受害人亲属谅解;4.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减轻处罚;系初犯偶犯,应当从轻量刑;5.被告人家庭是低保户,发生事故后第一时间积极赔付。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适用缓刑。辩护人为证明其辩护意见,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1.赔偿协议、收条、刑事谅解书,证实赔偿已到位,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2.村委会证明,证明孙权是家中主要劳动力,需要靠孙权来维持家中生活。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3日8时20分许,被告人孙权驾驶皖N×××××临时牌照(号牌号码皖N×××××)别克牌小型轿车,沿沪陕高速应急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上行线678KM+800M处,遇符某驾驶浙F×××××小型客车因前方道路堵塞滞留于此,浙F×××××小型客车乘坐人邹某1下车到应急车道,被孙权驾车撞上,致邹某1受伤。事故发生后,孙权驾车送伤者前往医院抢救。后,邹某1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邹某1系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合肥市公安局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孙权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符某和邹某1共同负事故次要责任。另查明,被告人孙权及其亲属与受害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受害方的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证实案发后,符某电话报警;2、归案经过,案发后孙权积极抢救被害人,配合公安侦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3、户籍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孙权和被害人邹某1身份情况,孙权符合刑事责任年龄;4、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孙权有C1证,在有效期内,具有相应驾驶证;5、临时号牌、车辆信息,证实孙权所驾驶车辆的号牌、临时号牌等有关情况;6、赔偿协议书、谅解书,证实2017年5月18日,被告人孙权及其亲属与受害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受害方谅解。二、证人证言1、符某的证言,证实当时事发后我就打了110。我驾驶浙F×××××客车由东向西行驶到事发地时因前方出交通事故,我车被堵在行车道上,当时我父亲邹某1坐在副驾驶,在堵车时,他下车去上厕所时,被车撞伤,我就和我母亲、撞人的驾驶员,和他车上的一个乘坐人将我父亲抬到他车上,往医院送。在送人的过程中,我就打电话报警了,那个驾驶员也打电话报警了。2、赵某的证言,证实当时我儿子驾车在高速上因前面堵车,我爱人当时下车上厕所,我就知道这过程2分钟不到,就出事了,还是我儿媳看到了,说公公被撞了。后来我就和我儿子一直将人抬到撞人的车子上,送我爱人去医院。3、邹某2的证言,证实我当时坐在后排最左边。当时我公公下车时我知道,我和我儿子在讲话。然后一抬头看到一个很大的东西飞起来了,是不是人我都没看清,我当时就想到我公公下车到那边去了,弄不好是我公公出事了,我就跟我婆婆讲了,然后我们一起下车。至于我公公怎么被撞到的我没看见。后来下车看到公公被撞到在地上,然后我们将车子靠边停在应急车道上,我老公符某和我婆婆一起将我公公抬到撞人的车上,一起送往医院,我就带小孩留在现场,我中间我也打电话报警了。三、被告人孙权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7年1月23日上午8时许,我驾车从合肥双墩道口上高速往六安方向去,行了20多分钟,在过了一个高速上交通枢纽后,发现前方道路堵车,当时前方车辆急刹,我刹车不及就右驾方向将开到了应急车道上,过了几秒钟也就是大概向前开了二三十米后,突然从我左前方出现个人,我来不及踩刹车只是向右驾了把方向,就将行人撞到了。我就停车了,这时伤者家属也出现了,我们一起将伤者抬上我车,我送伤者往六安往医院送,就离开了现场。伤者的两亲属也在我车上,在送人的过程中我车右侧还跟护栏碰擦了一上。等我车到六安北的收费站,交警也到了。随后120来了将伤者接走了。四、鉴定意见1、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邹某1系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2、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实所送孙权血液样品中未检出乙醇;3、合肥市公安局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孙权负事故主要责任;符某和邹某1共同负事故次要责任;五、合肥市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笔录1、现场勘查笔录一份;2、现场图两张、照片若干张;3、血样提取登记表一份;证实案发的地点、位置;初步判断现场受伤一人,肇事车辆驾驶员和伤者亲属送伤者前往医院,现场应急车道内有血迹,同向护栏上有碰撞痕迹,有血液洒落,现场有伤者所穿拖鞋,并有伤都所乘坐车辆浙F×××××,现场找到1名证人邹某2,肇事驾驶人带浙F×××××驾驶人陪同伤者前往医院,民警接警后当事人都已离开现场,后民警在六安北收费站将肇事驾驶人找到并带回,在合肥市一院西区对孙权提取血样等有关情况。六、视听资料――光盘,证实孙权交通肇事的经过。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可,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权违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孙权积极施救,有关人员及时报警,孙权在接受询问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此行为系自首行为,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权及亲属与被害方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相关被害方的谅解,依法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孙权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权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芳审 判 员  沈建平人民陪审员  张世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杜文静附本案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2、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刑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