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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91执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许崇良、吴阿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崇良,吴阿兰,汪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91执148号申请执行人:许崇良,男,198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吴阿兰,女,197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汪军,男,197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系被告吴阿兰之夫。行人吴阿兰、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2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6月14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吴阿兰、汪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2017年6月14日,将案件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许崇良,申请执行人许崇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盛 坚审判员 王建新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