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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5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叶军稳与东莞市长安镇辅警大队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军稳,东莞市长安镇辅警大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5866号原告:叶军稳。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信荣,广东海法(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长安镇辅警大队。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东门路**号。机构代码:077897426。原告叶军稳诉被告东莞市长安镇辅警大队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叶军稳于2017年6月14日以双方服从劳动仲裁裁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军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军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叶军稳负担,原告叶军稳已申请免交并获批准。审判员  陈映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敏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