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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4执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王玉辉、王术明等与王志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辉,王术明,王平信,王玉宝,王立锋,王国奇,王志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4执688号申请执行人王玉辉,男,196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曲阳县。申请执行人王术明,男,195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曲阳县。申请执行人王平信,男,196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曲阳县。申请执行人王玉宝,男,197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曲阳县。申请执行人王立锋,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曲阳县。申请执行人王国奇,男,195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曲阳县。被执行人王志辉,男,1973年6月16日生,汉族,住曲阳县。本院在执行王玉辉、王术明、王平信、王玉宝、王立锋、王国奇与王志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东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