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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3民初1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与姚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姚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3民初134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住所地蚌埠市。负责人:张涛,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雷,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勇,男,197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与被告姚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安徽施耐福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负担。审判员  葛育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 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