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7民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宇诉被告杨杨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宇,杨杨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7民初52号原告王宇,男,1984年5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杨杨,男,1988年7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乔海山,黑龙江海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宇诉被告杨杨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宇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宇负担。审 判 长 李玉泉审 判 员 姚志强人民陪审员 张晓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功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