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207民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宇诉被告杨杨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宇,杨杨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7民初52号原告王宇,男,1984年5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杨杨,男,1988年7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乔海山,黑龙江海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宇诉被告杨杨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宇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宇负担。审 判 长  李玉泉审 判 员  姚志强人民陪审员  张晓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功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