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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执12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李波与郭毅蒋雪莲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波,郭毅,蒋雪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6执12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波,男,197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执行人:郭毅,男,198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蒋雪莲,女,198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波与被执行人郭毅、蒋雪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16民初93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郭毅、蒋雪莲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波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6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郭毅、蒋雪莲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郭毅、蒋雪莲未按执行通知的要求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2017年4月19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蒋雪莲所有的吉利美日牌汽车(车牌号码:渝AYLX**,但未实际扣押)。经查,被执行人郭毅、蒋雪莲当前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郭毅、蒋雪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2017年6月14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截至2017年6月14日,被执行人郭毅、蒋雪莲尚欠申请执行人李波借款本金46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6执127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 伟执行员 黄劲松执行员 张再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小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