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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23执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文奎与张银、秦玉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文奎,张银,秦玉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623执398号申请执行人:杨文奎,男,生于1973年11月14日,现住天祝县。被执行人:张银,男,生于1980年4月26日。被执行人:秦玉霞,女,生于1984年10月29日,现住天祝县。本院执行的申请人杨文奎与被执行人张银、秦��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0623民初879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张银、秦玉霞现已缴纳案款35900元,剩余案款61178元、案件受理费1171元,申请执行费1356元尚未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股票持有信息、无互联网存款,经房管部门查询无房产登记信息,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延期给付,本案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执行完毕,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0623民初879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不可执行的程序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佐年审判员  王德民审判员  孔繁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安玉成